在数字化浪潮席卷之下,网络虚拟游戏已成为大众休闲娱乐的重要一环。然而,当游戏与金钱交易交织,法律纠纷便悄然滋生。本文将深入探讨网络虚拟游戏中打赏行为的法律边界,分析打赏款项是否可要求退还。
回顾一起典型案例,2022年,小张与小海通过QQ社交平台结识,并加入小海组织的“纪元修仙跑团”文字游戏。在游戏过程中,小张为鼓励小海加大游戏组织频次并提升游戏体验,多次微信转账给小海,共计18000元,转账备注如“请小海恰自助餐”等,以示打赏。
然而,随时间推移,小张对小海的游戏组织次数和个人体验产生不满,要求退款遭拒,双方因此诉至襄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责令双方提交完整微信聊天记录。经核实,聊天记录中无小海提出有偿参与游戏、虚拟道具定价等与小张的价格约定,亦无小海直接向小张索要款物的记录。结合转账备注,法院认定转账具有网络打赏性质,非基于双方针对游戏有偿提供装备、保证游戏次数等达成的买卖交易。因此,法院驳回小张要求返还18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打赏作为自愿、无对价的赠与行为,在网络世界尤为常见。用户通过打赏表达对内容或服务的喜爱和支持,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因双方未就财物交付和服务内容、价格等达成明确合意。本案中,小张的转账行为属网络打赏,具有自愿性和无偿性,故其要求退款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网络世界中应理性对待打赏行为,明确其自愿性和无偿性特点。同时,参与网络游戏或其他网络活动时,应提高法律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