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一名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游戏营运的员工,月薪为12000元,遵循标准工时制度。然而,他的工作表现却引发了公司的关注。
据公司记录显示,自2020年8月起,赵某在上班期间频繁登录公司开发的游戏界面,且长时间沉浸其中,却未能产出与工作相关的实质性成果。尽管部门主管多次与赵某进行绩效面谈,希望他能改进工作态度,但情况并未好转。因此,公司在2020年9月将赵某的绩效评定为不合格,并相应扣发了部分绩效工资。
面对这一结果,赵某提出了内部申诉,但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及法务部的相关负责人在与赵某面谈后,均指出其上班期间长时间玩游戏的问题,并要求其改正。赵某则辩解称,其工作职责中包含了游戏测试和体验,登录游戏界面是履行工作职责的一部分。
然而,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赵某在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几乎每天都会在工作时间登录公司开发的两款游戏,且平均每日游戏时长较长,特别是在8月和9月,他花费了一半以上的工作时间在游戏上。同时,公司提供的赵某岗位职责文件也明确指出,虽然游戏测试和体验是赵某工作的一部分,但他的主要职责还包括游戏的活动方案设计、后台数据分析、收集用户反馈及输出优化方案等。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以赵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且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报经企业工会同意后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对此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综合了所有证据和事实情况,最终驳回了赵某的仲裁请求。仲裁委认为,尽管赵某的工作确实需要游戏测试和体验,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无限制地在工作时间玩游戏。作为游戏运营的专业人员,赵某应当清楚工作与娱乐的界限,而他的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合理范围。
仲裁委还指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这是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权利的前提。赵某在明知其行为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仍然坚持长时间玩游戏,且未能提供任何工作输出,这显然违反了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
最终,仲裁委认定赵某在上班期间长时间玩游戏且没有工作输出的行为,与其不胜任工作具有直接关联性,符合认定为不胜任工作的基本特征。因此,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赵某进行调岗是合法的,而赵某拒不接受调岗决定并连续旷工的行为则构成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在履行了事先告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后,作出解除与赵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合理且合法的。